什麼是選擇權

選擇權起源於十七世紀荷蘭人購買鬱金香時獲利避險的工具。選擇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權利,而此權利是可以買賣交易的,選擇權的買方在付出一定額度的權利金後,即可在議定的到期日或是到期日之前,擁有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權利;相反的,選擇權的賣方在收入權利金後,擁有在議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,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義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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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片來源:網路)
 

- 選擇權又分為兩種,一種是買權,一種是賣權 -
● 買權 ( call )
買 一 買權:預期未來價格將大幅上漲,若價格大幅上漲,則獲利無限;反之,若價格未來走勢不如預期,則其付出之權利金(premium)為最大損失,故風險有限。
賣 一 買權:預期未來價格將小幅下跌,若未來價格下幅下跌,則賺取權利金,故獲利有限;反之若價格走勢不如預期,則被履約的機率大增,故風險無限。

● 賣權 ( put )
買 一 賣權:預期價格未來將出現大幅下跌,若價格大幅下跌,則獲利無限;反之,若價格未來走勢不如預期,則其付出之權利金(premium)為最大損失,故風險有限。
賣 一 賣權:預期未來價格將小幅上漲,若未來價格小幅上漲,則賺取權利金,故獲利有限;反之若價格走勢不如預期,則被履約的機率大增,故風險無限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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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片來源:網路)

- 依執行時間不同又分 - 
● 歐式選擇權:選擇權買方必須在合約到期時才有權利要求履約,行使權利。
● 美式選擇權:選擇權買方,在合約到期前之任何時點,都有權利要求履約,行使權利。

- 選擇權的三大構成要素 -
1.標的物、2.履約價、3.到期時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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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片來源:網路)

- 保證金 - 
擇權買方繳交權利金之後,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,可持有權利一直到期限屆滿,期間不須支付其他金額;而賣方取得權利金之後,便背負履約義務,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,賣方必須支付一定金額,稱為保證金(margin)。交易所會訂定保證金的最低限額,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準,加上每日結算的動作,使違約風險得以控制,而所繳的保證金因只涵蓋一天的損失,故額度亦很低。此外,許多交易所對保證金之收取,採用整戶風險為衡量基礎,對單一交易人持有之所有部位中風險可互抵的部份,予以減收保證金之措施,使交易人資金運用更具彈性。

- 權利金 - 
對買方而言,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,為取得此權利,自然必須付出代價,相對的,賣方提供權利,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,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,也就是權利金(Premium)。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,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,形成市場上的供需,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,價格也就因而決定。而隨市場各種資訊影響,選擇權的價格也就隨之波動。

- 權利金是由內含價格(intrinsic value)和時間價值(time value)組成 -
● 內含價值(履約價格)= 履約價格 - 現貨價格。
● 時間價值:即權利金 = 內含價值 + 時間價值。隨著到期日的接近,時間價值會漸漸消逝趨近於零。

- 價內、價外、價平 -
● 價內:內含價值大於0之選擇權,若內含價值遠大於0稱為深度價內。
● 價外:內含價值等於0之選擇權.商品價格小於履約價格的買權或商品價格大於履約價格的賣權。
● 價平:內含價值等於0之選擇權.標的物價格等於履約價格。

(文章來源:網路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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